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
完毕;
2、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方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3、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
5、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6、2023年6月1日起,办理已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住所迁入业务时,实行“一证通办”,不再提交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7、2023年8月9日起,对省(区)范围内异地办理摩托车住所迁入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
第一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到机动车查验区
查验机动车,领取机动车查验凭证;
第二步:大厅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资料,缴费,领证。
汽车反光号牌: 每副 100元
挂车反光号牌: 每面 5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 每副 40元
摩托车反光号牌: 每副 35元
机动车临时号牌: 每张 5元
机动车行驶证: 每本 10元
机动车登记证书: 每证 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