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次)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2、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3、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一步: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交管12123线上办理或者到大厅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领证。
机动车临时号牌: 每张 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