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确认机动车驾驶证状态应不属于扣押、扣留状态;
2、对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属于初次取得汽车类或摩托车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对属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还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三十日内,再申请注销实习准驾车型;
3、申请人应当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申请人到大厅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