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有一下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规定情形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第一步:机动车所有人到大厅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三步:领取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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