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
2、有一下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规定情形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第一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
第二步:报废回收企业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
第三步:领取注销证明。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