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质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质押备案;
2、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对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第一步:机动车所有人到大厅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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