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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或者解除抵押登记
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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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4、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5、对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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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机动车所有人到大厅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领证。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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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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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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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主办单位: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技术支持:四川同远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