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
完毕;
2、在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3、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4、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5、2023年6月1日起,办理已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业务时,实行“一证通办”,不再提交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6、2023年8月9日起,对省(区)范围内异地办理摩托车转让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
第一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到机动车查验区
查验机动车,领取机动车查验凭证;
第二步:大厅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资料,缴费,领证。
汽车反光号牌: 每副 100元
挂车反光号牌: 每面 5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 每副 40元
摩托车反光号牌: 每副 35元
机动车临时号牌: 每张 5元
机动车行驶证: 每本 10元
机动车登记证书: 每证 10元